对于证人出庭费用最终由谁承担,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争议较大。有的意见认为,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有的意见认为,谁主张证人出庭,费用就由谁来承担;有的意见认为,该证人作证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就由哪一方承担证人的费用;有的意见认为,如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信,则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负担。如果证人证言被法庭采信,则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有的意见认为,应由国家负担。证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从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上来看,应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更为合理,这也是规范、警戒、惩罚民事违法当事人的一种客观需要。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证人作证完毕就应当支付其出庭费用,但从证人出庭作证到确定哪一方当事人败诉有一段时间,因此,本条还对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垫付作了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则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