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也可以直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不能再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台议庭,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审理再审案件,原来第一审是独任审判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不能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原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