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那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发布时间:2017-03-29 15:17:39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人员回避:

    一 、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利害关系,可能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审理的市场,当然不能也不应当办理此案。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不应当办理此案,因为其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审判人员也不能办理此案。

    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A起诉B,要求B还钱,而A又曾借钱给承办此案的c,且c迟迟未还。若此案由c审理,c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A有利的判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案确利害关系的c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这种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对案什的公正审理,所以这些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这次修改将与审判人员有其他关系的主体,由只是当事人扩犬到诉讼代理人,这是因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与当事人属于诉讼中的共同一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进行诉讼寻找诉讼代理人时,往往一方面需要代理人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看重代理人与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关系,而这种关系正是影响法官公正审判的重要因素,诉讼代理人为了打赢官司取得利益往往利用这种特殊关系影响法官的立场,司法腐败也常常寄生于这种关系之中。为了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这次修改将诉讼代理人与审判人员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与当事人一样列为与审判人员等有特殊关系的人员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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