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申请决定程序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9 15:16:30


    对于回避申请决定的形式,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论是否准许,都应当依法作出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的决定。对于回避申请决定作出的时间,本条规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可能不服,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回避申请权利,本条还规定,申请人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之所以对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次数作出限制,是为防止当事人反复申请。妨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此外,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以避免因上诉而拖延时间。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提出后的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最终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本法对复议决定时问作出限制也是为了有利于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同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叫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同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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