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什么特征

发布时间:2017-03-29 15:16:02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原则上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该规定是传统“直接利害关系”规则的例外。

    笫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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