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与自然人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7-03-29 15:13:12


    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身不能与自然人一样进行民事诉讼,而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代表他们进行诉讼。所以本条笫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所谓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妊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不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程序,有的组织甚至没有组织章程来规定如何产生主要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都是由主管机关任命产生或者经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诉讼行为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拘束力。在诉讼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更换,只是代表职务的具体人的更换,而不是诉讼当事人的更换,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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