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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7-03-22 14:15:49


  问:我向他人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借款后,我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未归还借款本金。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拖欠了两个月的利息未付,现出借人将我诉至法院,我能否要求对方将之前已支付超出每月2%的部分返还给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借款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因此,你提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每月2%的利息部分,并不全部得到支持。对于之前已经自愿给付的部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但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部分,法院只能判决双方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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