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手抬起黄色自行车,大步走向河边,随手一甩,一辆近乎崭新的ofo共享单车随即被扔进河里。近日,这样一段“怒扔天津自行车”的直播视频在网间热传并引发众多网友关注。(3月8日《北京青年报》)
最近这样的事情屡见报端。“共享之物”因为“没人管”而成为一些人随意毁损的对象,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凸显出此类经济“共享”模式亟待社会“共管”的治理需要。
善意是合同“双赢”的基础。当人们使用共享单车时,便与单车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租赁合同。每个使用者都应当遵守合同规定,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按照规则善意使用与保管单车。使用者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单车的性质正当使用单车,致使单车受到损失的,单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使用者赔偿损失;另外使用者应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妥善保管单车,因保管不善造成单车毁损、灭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对“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应当依靠行业内的信用共享与惩戒机制。比如,有人使用单车时失信,就调高其单车出行价格,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其他提供单车服务的企业同时对其调高价格,增加其出行成本。反之,按照规定使用单车的用户则可以得到相应奖励。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种企业间的信用联盟,通过价格机制的方式,将潜移默化地引导用户更加自觉地遵守合同约定。另外,企业也应自觉履行企业职责,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规范共享单车的管理。
社会诚信机制的构建和有针对性的惩罚,才是治本之法。一方面,可充分借助法律惩戒的方式倒逼规则意识和共享意识的提高。比如一部共享单车价值2000元,该用户若盗窃财物经查属实,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6个月或单处罚金;若有些用户多次毁损单车,则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予以惩治。另一方面可将用户的使用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并根据信用分级,在金融贷款、工商登记、社会公用物品共享等方面对齐予以限制,从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共享单车是一面镜子,既照见人性,也展示制度。有些东西的转变需要时间,相信在经历了阵痛期之后,随着制度的完善与国民素质的提高,更多人会逐渐学会与共享单车的相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