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幸拜读了约翰?密尔的著作《论自由》,在受益匪浅的同时,对该著作中的部分观点形成了个人些许粗浅的看法。
该书的创作背景正值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英国的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在国内,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扫除封建势力的残余,扩大统治权;在国外,要求保持并不断扩大殖民地。当时的主要思潮就是在自由主义的口号下破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以便肆无忌惮的追求利润。《论自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主要论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公民个人的自由,强调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在西方被高度评价为:“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时人约翰?莫利勋爵就说过,《论自由》是有史以来最具有贵族气质的著作之一。不知道那个时代能有如此薄的一本书,‘曾在当代人的思想中产生如此广泛、如此重要的影响,如同密尔的《论自由》在他那个时代对人的思维和社会所产生的震动一样’。”
密尔笔下的“自由”之我见
“自由”是人们经常挂于嘴边的词汇,“这是我的自由”、“你侵犯了我的言论自由”、“你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等等都是我们时常听到的,人们在做一些容易受到阻挠的事情之时,似乎总偏向于拿“自由”来做挡箭牌或者当作豁免的借口。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自由”的标准或者定义是什么?对自由的定义历来就存在差异,有学者甚至认为其定义有两百多种。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那么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论证的自由是什么样子呢?密尔开宗明义,在开篇就点明了全文讨论的核心:“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与那个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这里,密尔把自由分为两类,即:“意志自由”与“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意志自由乃属于精神层面上的自由,在《论自由》中密尔论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 要获得这种意义上的自由,首先要厘清“权力”与“权力”的关系,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探讨“权力”要在怎样一个限度上才能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才能使个人获得自由。密尔进而又提到:“但它远非什么新问题,几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划分着人类,只不过现在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的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在密尔论述的自由发展史上,第一阶段的自由是指对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这种自由因而被称作是政治自由,与此不同,密尔所要论述的是社会自由。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论自由》译本的序言中指出,密尔把追求个人利益、满足欲望,奉为人生的最后目的和人类行为的最高道德准则。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密尔仅仅看到了资产阶级所谓的“自由”而忽视了阶级与剥削,空洞高调地高唱个人自由、个性发展,实质上只是在鼓吹资产阶级随心发展经营,进行剥削、扩张政治势力的自由。 并引用了列宁的一句话:“资本家总是把富人发财的自由和工人饿死的自由叫做自由。”这篇序言写于1959年,颇有当时时代之色彩。笔者认为,序言的观点可能与当时中国社会现状即反对、仇视一切资产阶级的产物以及当时人们接受的思想教育有关。
尽管密尔作为资产阶级学者,有阶级上的局限性,在提出自由的同时的确能为资产阶级钻营谋利提供某种貌似的“正当依据”,但无论在当时的英国还是如今,都是有一定价值的。在笔者看来,密尔所谓的自由与马克思主义者所言的自由相比,更具有时下谈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的自由思想中所提到的“无剥削无压迫”在当今看来是较为遥远的,只能被称作一种社会理想。而密尔的自由是针对社会现实来讨论自由,更能为人们所接受,也迎合现实所需。特别是“论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一章中,密尔所提到的“限度”恰是在马克思所谓的剥削与压迫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满足个人所需,又能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在密尔看来,自由的第一个领域就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因此,密尔将这种自由放于整个第二章来重点讨论。他认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是人类获得真理的基本途径,提高这种自由,社会必将是学术昌明、艺术辉煌;压制这种自由,真理会被扼杀,整个社会也会陷入黑暗、死气沉沉。因此,保障每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至关重要,且是符合整个社会之利益的。
但实际上,不难看出,在密尔的时代他所真正关心的是如何保护那些少数人的意见,使他们不被强迫放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第二章开头他便提到,“假定全体人类皆一致持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个持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 如果两种意见中有一个比另一个较为得势,那么,不仅应给予宽容而且应予鼓励和赞助的倒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居于少数的那一个。因为那个意见当时代表着被忽视了的利益,代表着人类福祉中有得不到分所应得之虞的一面。” 这其实是密尔所持的认识论上的一种怀疑态度,即真理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任何真理是绝对的,一个人不可能一贯得正确或者永远正确。
密尔认为人类在认识上是有可错性的,但仍能进步,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的错误是能改正的。借着讨论和经验能够纠正他的错误。不是单靠经验。还必须有讨论,以指明怎样解释经验……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多少行近于知道一个题目的全面,其唯一途径是聆听各种不同意见的人们关于它的说法,并研究各种不同心性对它的观察方式。” 密尔更明确指出,我们需要思想和讨论自由,是因为也许人们试图用权威加以压制的那个意见也有可能是正确的。他的这些理论这在当今看起来是相当具有科学性质的。与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人类的认识规律及辩证法不谋而合。对于此点,笔者是十分赞同的,其一,思想与讨论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因此推动社会发展,中国历史上有很多次有关思想的论战“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等等。每一次论战都伴随着旧的封建思想的崩溃与新思想解放的到来。真理越辩越明,只有经过反复论证的真理才能不断得到修正,才能造福人类。其二,思想与讨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必然需要被宪法所吸收和接纳,最终成为宪法权利而为宪法所保护,同时反过来促进一个国家宪政的发展。这对于一个以实现宪政为目标的国家来讲,意义都是重大的。
如何理解“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
密尔把个人生活分为两部分:“凡主要涉及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应当属于社会。” 脚注,社会对个人权威的限度,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两条:一是人们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之利害,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该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规劝。二是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到他人时,个人才应该接受社会的或者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权对个人进行裁判。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只应当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损害,不可进一步。
真正伟大的思想是超越时空的,密尔的这种思想对当今无论哪个国家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会增加人民的恐惧心理,国家机器的作用越大,人们的自由就越难以保障。因此适当的分权与放权不仅是自由社会的要求,也是进步社会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