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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穿梭于法律与情理之间:从一起小案说起》

  发布时间:2017-03-17 10:58:30


  前段时间,书记员从内勤那里接手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惊讶地说,“原告90岁呢”。

  90岁!法官仔细看了身份信息, 90岁零10个月。原告的诉状是用毛笔字工整书写的,内容很简单,2001年被告向其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3分,一直未还,到2016年4月,本息应当有18万元余元,街头遇见被告,原告同情被告还不起,被告遂亲笔书写借条,约定借款在2016年7月还1.5万元了结,到了9月,被告也未还款,在街头又遇被告,被告亲笔书写住址。但仍未付款,因此请求被告限时还来借款1.5万元,如还不起,每月必须向原告支付利息300元,另外承担诉讼费。

  按照原告诉状上的电话,想通知被告尽快到庭,原告这岁数,真是时间不等人啊。但是电话根本没人接听。赶紧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转眼被退回,查无此人。打电话给原告,原告的电话欠费。案件进展到这时,法官内心难免开始沉甸甸的。仔细研究了卷内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借条上的书写的住址很清楚,签名却很潦草,除了可以确认借款人姓何,名字“杰琪”似是而非,是否是这个三个字,有待考证。于是去派出所调取身份信息,依据借条上落款的名字,法官和户籍警察排列组合了好半天,也没有找到一个“何杰琪”。再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去核实,也没有被告这个人。

  本案查询核实到此,需要告知原告补证,几番周折,法官一行人终于联系上原告。初见90岁的原告,他步履蹒跚,穿过社区办公室外的花园长廊,穿一套泛灰的蓝色衣裤,有些旧,但是很干净。原告见到身佩国徽的法官和书记员,眼中略过激动的光芒,然后咧嘴一笑,门牙全失。

  原告听力不好,絮絮叨叨讲述了借款经过:他借款之前并不认识被告。2001年4月的一天上午,原告还住在老城区的平房里,当天旧邻居家,来了一个年轻人,年轻人在邻居家呆了一小会就过来窜门,看到原告嘘寒问暖地聊天,原告一高兴就留年轻人吃饭,年轻人也不拒绝,主客相见甚欢地聊到下午,年轻人就面露难色,说有急用,请求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诺月息3分。原告说他最受不了别人遇见困难,特别是年轻人文质彬彬,对老人有礼有节,看上去也不像是坏人,于是就去银行取好几张没有到期的存款,凑足1万元借给这个自称叫“何二娃”的人,何二娃一番感恩戴德的客气后翩然离去,借条都没有出具一张。转眼一月过去,不见何二娃按时来付利息,原告向邻居打探,邻居一听事情原委大吃一惊,原来何二娃是他乡下一个远亲的熟人,跟着远亲到家里来过一次,这次何二娃单独进城,就自来熟到家里坐了坐,邻居都不晓得何二娃大名,也不晓得家住何方,邻居去问过远房亲戚,亲戚说是进城途中在客运船上认识的,也不知道何二娃底细。再后来旧房改造,拆迁后旧邻居们各自散去,原告再也没有打探到何二娃任何消息。

  本地虽然是个小城,但是有人口155万,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居然在2016年的4月,原告在小城的老电影院外遇见了何二娃,原告向何二娃追问借款的事情,何二娃依旧是文质彬彬,又是赔礼又是道歉,还很爽快出具了借条和约定了2016年7月还清本息。15年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这样的方式遇见,想一想那场景,就像是小说。此后何二娃再度无影无踪,直到2016年9月,原告再次在小城的另外一个街头遇见何二娃,何二娃故伎重演,继续向原告赔礼道歉,又向原告书写了居住地址和电话号码,得以脱身。第二天,原告便依据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和住址向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按照规定向原告做了询问笔录,告诉原告,法院依据其提供的被告的名字和住址进行核实,没有明确的被告,案件进行到现在需要原告补正,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地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一听,急得满脸通红,喃喃自语,“法院都不管,这钱是收不回来了”。

  随后,原告又向法官提交了一封毛笔字工整书写的信,原告说:“被告用假名假地址欺骗原告,致使原告吃睡不安,现在求法官,救救原告,请法院施恩,去咨询派出所和乡镇府,帮原告查出何二娃真人真地址……”

  然而,法院中立裁判,哪能给原、被告提供超出居中范围的举证帮助啊!

  过了规定的补证期限,法院依法向原告发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书,看到原告拿着裁定书,步履蹒跚离去,法官们心里都沉甸甸的。

  在诉讼的过程中,不免会充斥着这样或那样的法律与情理之间的矛盾。法官是平凡的人,会有同情之心、恻隐之心,因而,法律给法官定位居中裁判,需要其一碗水端平的公正司法,不允许法官给当事人提供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帮助;同时,每行每业都有自身的行业惯例,这个社会也赋予了每一个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社会职业群体中一员的法官也不可能超出其职业设定,法律也不允许法官在个案司法中过度的耗用司法资源,影响社会行规的自我进化。

   法官友情提醒广大群众,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友善是良品,信任需设置合理限度,在“熟人社会”转变为“规则社会”的时代,合理地保护好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可盲目错信,也勿“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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