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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生活向左,法律往右》

  发布时间:2016-08-29 15:05:46


  冬夜,有一搭没一搭地看本地台播的电视剧,照例是看了后面忘了前面。遇到一部叫做《浪漫向左,婚姻往右》的,大致属于家庭剧、情感剧、轻喜剧。《武林外传》里那个不太靠谱的邢捕头,化身为风趣依然的范编辑,亦庄亦谐,不徐不疾,土洋搭配,他那恰到好处的生动表演吸引了我。 不过,让我想起写这篇文字的,是徐帆饰演的女主角,日臻成熟的陈大夫,依稀还是那个《一地鸡毛》里的小林媳妇的模样。

  一些轻松,一些感动,一些幽默,一些愉悦。前言不搭后语地看下来,最后两集又遇到一场“法律戏”(或者叫做“法律情节”)。它不是为了引出法律,结局也看不到像样的法律(其中有些违法之嫌),创作者与观众关注的重点是浪漫与婚姻,未必意识到其中的法律性,或者不以此为意,但是这场戏的法律迹象还是清晰的。

  陈大夫遇到了被剧中人物说成医疗事故的麻烦。应该说是医疗纠纷。这样的事情,或者说类似的纠纷,无论当事人与旁观者是怎样认识的,总以各种状态、更多地存在现实里——不是为了作电视剧的素材来发生,也不按照剧情的设计去发展。不过,这次陈大夫所遭遇的,还是有一些典型意义的。

  陈大夫为一位产妇接生,发现是难产,需要做剖腹产手术,于是需要病人家属签字。但是家属就是不签字,主要是顾忌手术的不测后果,也质疑手术的必要性,还认为大夫这样做只是为省事。但是,不做手术就有生命危险。事不宜迟,也不容多想,陈大夫违反本院的规定,在病人家属处于现场且不愿签字的情况下,毅然实施了手术,保住了产妇。随之,病人家属闹起来,连医院一起告到法院。陈大夫对此虽然无奈,但也做好了必要的心理准备(还准备了辞职书),坚称救人要紧,赔偿也好,判刑也罢,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颇有“殉难”之势。

  容易看出,这里的签字问题是引发纠纷的触点,也是争议的焦点。应该关注、探析这个签字行为及其相关事宜。 其中较为关键之处:如果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在法律框架内,医方就只能放弃施救吗?当然不是,也当然不应该是。似乎法律里没有患者家属必须签字的规定,这个签字行为或可理解为 (可以理解的)行业的习惯做法,不是“规定动作”(类似的联想有,身份证遗失之后也没有必须登报声明的规定)。要求患方在清楚治疗风险、同意治疗方案(也包括自愿出院等等)之类的“凭证”上签字,应视为医方的告知行为 (这也应是一个义务,是患方知情权的必需)的组成部分——在医方看来,既然此类医患纠纷在所难免,就要先行预备证据(其实即使提前得到患方所谓的承诺,也不因此免除医方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过错、过失等责)。至于获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如签字),既未成为医方的法定义务(也许,某些条件下的“无条件施救”却应成为医方的法定义务——以相应的国家资助为保障),也不影响医方积极地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特殊地行使“医疗权”,与患方的身体“处置权”相应),否则:医疗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应有的掣肘,就会压力重重,顾虑多多,甚至消极懈怠,就会难以估量地损及医疗的质量,这当然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至于是否形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或是否构成“过度医疗”及担责事项等,应由另外的公正的程序(鉴定与司法)予以判定。

  应该说这个签字行为是对某事实的确认,如承认已经由医方告知手术的危险,如知道手术的危险范围是什么,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只是如此,它并不扩大地承认、也不能提前承认这个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用法律的方法表达,此间涉及了权利的归属与行使:医生对医疗行为负责,在正常情况下,对相应的医疗行为应有决定权。这是事情的基本点。医院只能采取如此的医生负责制,签字与否都不影响医生行使自己的权力。至于另外的担忧,是这个权利下的过错与非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问题:比如说谁知道当时陈大夫是不是判断准确?谁知道这位大夫是不是做了恰当的选择,就应该或者必须做这样的手术?当然还有,如确实发生医疗上的事故、差错、不当等行为,造成损害又该怎么办等,是的,这些确实都是现实不可回避的疑问,也有必要诉诸专业的鉴定(当然要全方位地强调与完善此鉴定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诉诸法律的裁判,但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基本点是不容动摇的,医生从业目的中的崇高性是不受质疑的。 陈大夫这样的紧急施救行为 (还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同),在任何一位医生身上都可能发生,当然还有更多的非主观造成的、“不可抗力”般的医治无效等,都需要得到相应的理解。医生作为专业者、作为职业者的行为,由其特殊性所决定,应该且只能被预设成普遍的正确(也许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法官的正确),应确立这样的理念,鼓励积极的医疗行为,抑制消极的不作为(也是违法的),防止各种名义下的见死不救,且在制度上设置必要的事前保护(至于在随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对医方采取“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与此并不冲突)。患者对自己的身体有处置权,但是既然要受托于医院与医生,在此情况下,这个权应该退居医生的医疗权(包括制订、决定医疗方案之权)之后,也似乎只能如此。

  如是这么法律地看,心地好、医术高的陈大夫本是不必过于担心的,也且慢要求辞职。无论哪一方,无论是不是当事人,也许都要同时提高科学素质与法律素质。

  剧中的乐观交待是这样的,此事被陈大夫的丈夫、困惑郁闷的范编辑投到网上,一夜之间,竟有评论数百万,绝大多数是支持陈大夫的。可以想象其中的绝大多数,作为民意,也还是站在比较朴实的道德的立场上的。是的,道德是法律的近亲,在某些情况下,在法律有可能表述不清之时,道德也会说出一些东西(道德又有必要的分别,比如说人的良心、恻隐之心,比如说,医生的医德等等。哪一份是出于善良本意的私德?哪一份道德是应该遵守且必须遵守的公德?公德是有命令意味的,与法律更近,也几乎带有法律的性质;私德更多地归于原生态的生活,公私之间,往往有开阔的分野,需要做的是,公德承担公德的权利义务,私德承担私德的权利义务。较为极端的事件,常常引起公德与私德、法律与生活的“辩诘”,有时候这样的辩诘是无形的,也是含混的)。不过,还是要强调,与道德相比,法律确实具有职责界限清楚、技术含量高、务实能力强、定位也准确的性质。在人们窘迫之时,为难之时,法律勇于承担,善于承担。道德更多地体现人的生存本能,法律则更多地体现人的生存技能。

  是的,这部电视剧提供的案例,像生活的某一部分标本,又无意于在法律的枝蔓上稍作停留。接下来,纠纷又是怎么收场的呢?还是沿着道德之路——剧中交待,办案人员曾经上门向医院院长表达了对陈大夫的信任,说现在民意对陈大夫很有利,尽管我们做了许多工作,可对方就是不撤诉啊。“关键先生”是范编辑的弟弟,自然更相信自家人治病救人的良知、勇气与自我牺牲,气不过对方的纠缠吵闹,这个冲动的年轻人,过激之下,莽撞地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武”的痛陈之法,“迫使”对方明白陈大夫的确是为了病人好,是为了救人,是好人,你可不能不识好歹,恩将仇报啊,你这一告,陈大夫一家可怎么办啊。被动的、顽固的起诉者果然就豁然开朗,幡然悔悟,良心发现地不再告了。路见不平一声吼,以武力换和平的范老弟,不仅未因涉嫌违法有相应的责罚之虞,还得到了警方的理解与礼遇。

  多数人还是会在生活——原生态的生活里找办法,似乎没能更多一些地往法律(提炼了的生活)的方向打量一下。是的,法律有时是无奈的,既是因为法律的不为人知、难为人知,也是因为它还不够普及与坚固,不够顺手与耐用,如没能始终做好准备。但是,无论如何,生存与生活中的基本问题,“衣食住行”的列举早已不够完整,应把“法”加进来,它与这个世界的喜怒哀乐同在同行,也许还会成为很有分量的那一位,在焦虑的人们中间道出实际的、可以操作的方案。即使这样的法律,还是不能完全符合人的愿望,即使其间充满着不易修复、无法删除的纠葛、失意、遗憾。

  法律往往在不声不响地融进人的生活,这是难以避免也不应避免的,却又往往被生活中的人所回避。向左,向右,像是左支右绌。但愿法律与生活从容地走在一条道路上,至少是一直在互相期待。又尽管在很多时候,法律的出场显得有些麻烦,有些踌躇,看起来也不那么喜剧。

责任编辑:张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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