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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言(十六)

发布时间:2012-08-12 12:41:00


    1.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

歇。  

    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3.实现正义,纵使天塌下来。

  4.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5.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西塞罗:《法篇》)

  6.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7.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8.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9.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常被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10.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

  11.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12.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13.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14.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15.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富勒指出: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中文版(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即出)中有这样一段话:“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技术也可能得到聪明的、有时甚至是善意的利用。良师常常对自己的学生提出他知道他们不可能达到的要求。他这样做的时候是怀着逼出学生的潜力这一值得赞扬的动机。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许多场景当中,积极的敦促与强加的义务之间的界限会变得十分模糊。因此立法者很容易误入歧途,相信自己的角色就像是教师的角色。他忘记了这一点:对于未能做到他所要求之事的学生,老师照样可以为他们实际上做到的事情而表扬他们,而不会因此便显得虚伪或自相矛盾。在类似的情况中,政府官员面临的则是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

责任编辑:王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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