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2.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3.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4.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注:这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6.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注: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种解释。)
7.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8.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9.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0.小心无害。
11.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12.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13.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引申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14.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