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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言(十三)

发布时间:2012-08-12 12:33:45


    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

  3.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4.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5.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6.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7.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8.有权利便有救济。

  9.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10.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11.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12.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13.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14.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15.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16.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17.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18.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19.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责任编辑:王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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