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
3.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4.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5.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6.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7.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8.有权利便有救济。
9.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10.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11.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12.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13.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14.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15.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16.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17.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18.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19.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