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少年法庭庭审方式的探索和改革一直是我国各地法院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大庆地区少年法庭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为艰巨的挑战。顺应立法要求,借鉴成功地区经验,大庆地区的少年法庭审判应从审判主体的专门化、圆桌审判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少年法庭和缓氛围的营造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革,更好的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关键词:少年法庭;刑事庭审;圆桌审判;合适氛围
一、问题的提出
庭审是诉讼程序的核心,是审判活动中最活跃、最生动的环节。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庭审则是最直接的向未成年人展示国家对其家长式的关爱,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最重要阶段。完善的未成年人庭审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涉案未年人的身心健康,降低因未成年人的犯罪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今年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庭审方式上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在审判中“以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的态度对待未成年被告人,通过庭前把脉、圆桌审判、判后寄语的‘三步审判法’,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丰富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少年审判的改革在大庆地区起步较晚,因此在许多方面还需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以顺应立法的要求,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刑事庭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少年法庭的审判主体
大庆市自2010年4月起将辖区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其审判人员由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官担任,目前为止共有法官3人,助理法官1人。2010年审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64件,2011年为138件,2012年为148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61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由于高新区法院审判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限制,其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只能由普通案件审判人员兼任,在未成年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其审判人员的数量无法兼顾少年法庭与普通法庭的审判要求。在高强度的审判工作压力下,少年法庭的法官很难进行少年法庭审判所要求的审判主体应具备的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难以实现立法所要求的少年法庭审判主体的专门化。
(二)少年法庭的审判氛围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4条规定:“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下进行” 。为此我国2012年最高法解释第48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但是,少年法庭审判合适氛围的营造不仅仅体现在审判中语言的使用,更体现在诸如审判模式、法官及未成年被告人服饰、戒具的使用等细节上。由于我国少年法庭审判程序是由普通程序演变而来,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依然适用普通程序,因此在很多细节上依然沿用了普通审判的方式。大庆地区少年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虽然注意了语言的使用应尽量亲和,但审判模式依然以对抗式为主,法官参加庭审时着法袍,而审前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出席法庭时虽然可以不被使用戒具,但却仍穿着看守所号服,这些都会使未成年人对少年法庭产生畏惧心理,并会在心里暗示自己是犯罪人,从此贴上犯罪标签。
三、大庆地区少年法庭刑事庭审方式的完善建议
(一)少年法庭审判主体的专门化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62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立法的要求使得少年法庭审判主体的专门化已经成为目前大庆地区少年法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的现状,首先应当将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官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官分开,增加少年法庭的法官编制,使法官从沉重的审判负担中解放出来,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少年审判中,更深入的研究掌握少年审判的特点;其次在少审法庭合议庭组成上应当采取男女搭配的形式,女性可以稍多,尤其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第三,明确规定少审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法官资格;二、经过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
(二)少年法庭审判和缓氛围的营造
对抗式的庭审模式、法官着法袍、使用法槌等普通刑事庭审方式的目的在于营造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显现刑事审判的威严及震慑力,与少年法庭所希望营造的宽松、和缓、亲切的法庭环境不相符合。因此笔者建议在大庆地区少年法庭审判中尽量淡化控辩双方的对抗,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着法官袍,只要衣着整洁即可,在庭审中尽量不使用法槌,从而减轻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席法庭的服饰,我国立法没有原则性要求,司法实践中,通常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出庭着自己的服装,而已经被羁押的则穿着看守所的号服,这种服装很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是对被告人尊严的一种贬损,而对于未成年人这种服装会使其心理上产生自卑,并为自己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因此笔者建议在少年法庭的审判中,只要不损害法庭的严肃性,应当允许未成年被告人着自己的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