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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贺荣大法官再审一起海难救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7-08 13:55:29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

贺荣担任审判长

  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与被申请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了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

  据悉,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ArchangelosGabriel)”油轮于2011年8月12日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船上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最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南海救助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上午9时开庭。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南海救助局法定代表人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在法庭上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版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所涉我国加入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以及涉案救助合同的性质等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暂时休庭评议,约30分钟后,继续开庭。合议庭确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该案所涉救助合同并非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在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其利息。

  本次庭审受到了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彭博社、CNN等近二十家中外媒体记者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浪网法院频道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图文和视频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与特约咨询员、高校法学教授及其研究人员和外国留学生60余人参加旁听。新加坡、印度等国外交使节也应邀旁听了庭审。

  在国际国内对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不确定性认识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将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同时,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进行庭审直播,并组织全媒体形式旁听报道,有利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合理阐释与正确适用海事公约的水平,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海事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更好履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均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长简介


  贺荣,女,汉族,1962年10月生,山东临邑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案情简介

  (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ArchangelosInvestmentsE.N.E)所属的“加百利”(ArchangelosGabriel)轮载有原油54580吨,自香港开往广西钦州的途中,在琼州海峡北水道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严重威胁我国海域环境安全。

  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授权其代理人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南海救助局进行救助,双方约定:无论是否成功协助出浅,均按时间、人力付费等。南海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潜水队员提供交通、守护等工作。

  此后,“加百利”另行雇轮,实施了过驳减载,脱浅获救。南海救助局请求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和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依约支付拖欠救助费用人民币7240998.24元。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认为其仅应根据中国海商法183条的规定,按获救船舶占全部获救财产的比例承担救助费用。

  案经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支持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主张。南海救助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公开审理此案的重大意义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涉外海事案件,公开审理此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本案需要对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解和解释,进而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作出准确适用。本案如何判决将是中国法院在国际海事司法和航运界首次提出1989年国际海难救助公约理解和适用的标准与原则。

  2.本案对大力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具有重要影响。遇难船舶能否及时获得救助,施救方能否按约获得报酬,报酬与施救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是影响海上救助的重要因素。上述考量,本案全部涉及。本案如何裁判,将对海上救助产生重要影响。

  3.本案对防范海洋污染具有一定意义。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能源运输日益频繁,可能产生海上污染的海难事故难免增多。新的形势下,本案对类案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张井慧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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