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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6-03-30 09:10:15


    善意取得的法条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

    第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谓合理的价格是指不低于市价的70%或不高于市价的30%.第四、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即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是否为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意义,法律给予善意第三人以特殊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责任编辑: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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