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次普通的出车营运,却因车内取暖设备意外爆裂,将顾客四肢烫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一连串官司不断,顾客为索赔偿款将车主告上了法庭。随后车主又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场官司一打就是3年。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08年1月的一天,付某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家的小客车出门营运。当车辆行驶至萨尔图区某商场侧门时,突然,车内的水箱因水温过高,造成取暖设备爆裂,热水溅到了顾客孙某的身上。随后,孙某被送到了医院。经鉴定,孙某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孙某出院后,向付某索要各种费用近6万余元。付某认为,孙某的索赔超出了赔偿范围,拒绝了孙某的要求。
随后,孙某将付某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付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对此,付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然而,这样的一个天文数字,对于付某来说根本承受不起。此时的付某,还有一丝希望,因为该辆小客车在没出事前,曾向我市某保险公司交纳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付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就在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他们只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对此,付某不能接受。于是,他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全部损失赔偿金6万余元。
那么双方当时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据了解,2008年1月,付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为他出具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讫证。保险费讫证中的“客户须知”中明确约定:本保险所指保险金额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万元及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
庭审中,该保险公司称,对此起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没有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报案及提出赔偿,原告称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只应按保险条款的内容承担责任。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1月,付某的车辆发生事故一事,保险公司予以认可,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保险人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之前,法院对付某与孙某的民事判决中确定,付某赔偿给孙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对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