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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获通过 明年3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5-12-28 15:04:32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自明年3月1日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指出,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就此表示,注册制改革绝不是简单的下放审核权力,而是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注册制以后,审核的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对企业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作判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抓紧做好配套规则的制定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地推进注册制改革。

    此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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