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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总结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8-06 16:55:30


    2010年4月,全市基层法院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划归大庆高新区法院集中审理。两年多来,高新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积极推行“圆桌审判”,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不断强化司法关怀,在做到正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将工作向庭前和庭后延伸,努力完善社会共建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真正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到实处。

    经过两年多的审判实践,少年审判庭总结新形势下我市未成年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

    一是犯罪年龄低化日趋明显。2010年4月少年法庭成立后,2010年高新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54件,涉案未成年人65人;2011年,高新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8件,涉案未成年人164人;2012年截止6月底,高新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案件84件,涉案未成年人109人。初始犯罪年龄平均15.53周岁,逐步呈现出低龄化特征。二是文化程度偏低。据统计,我院两年多以来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罪犯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占到38%,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3%,高中以上的仅占为19%,未成年人罪犯的文化程度大多偏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三是单亲家庭、离异家庭、农村家庭居多。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28%的未成年罪犯来自单亲、离异家庭,76%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农村家庭。家庭环境的影响对未成年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许多未成年人过早地步入社会,家庭原因致使他们缺失对社会基本的爱心与信任,极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手段方面

    一是作案手段模仿性较强,成人化趋势明显。根据我院审理未成年案件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日渐成人化,如蒙面、持刀、电击、麻醉等,甚至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中的犯罪方法,作案后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二是作案手段技术含量渐增,智能化趋势明显。在几年之前,未成年犯罪行多为技术性不强的浅层次犯罪,对技术要求性较高的诸如诈骗类犯罪以及特殊主体犯罪多未涉及。随着网络、影视等传媒的影响,信息的高速化导致当今青少年犯罪手段智能化倾向日益突出,诸如网络诈骗、网络虚拟财物盗窃等案件频发。

    三、犯罪类型方面

    一是多为财产型、暴力型犯罪。根据两年多以来的案件统计,财产型案件和暴力型案件占到未成年案件总数的86%,由于大庆市为油城的特点,盗窃案件比其它地区的比例要偏高一些,我院所审理的未成年案件中,盗窃案件占到全部未成年案件总数的53%,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故意伤害等占全部未成年犯罪的33%,侵财型、暴力化趋势十分明显。 二是团伙犯罪问题突出。当前,未成年人拉帮结伙,分工明确,进行有组织犯罪的现象较多。犯罪领域不仅局限于传统的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而且不断向非法拘禁、勒索钱财、劫持出租车、卖淫嫖娼等新型犯罪领域发展,团伙性不断加强。

    根据少年审判庭所审理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如下:

    一、内因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引发的变化。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机能虽然迅速发展,但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经常表现为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及疑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心理变化因素。青春期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他们的自我意识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在无力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欲望时,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二、外因方面

    一是家庭影响。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过于贫困、父母行为不良等等不良的家庭影响,都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二个重要场所。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或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同时,学校忽视心理健康教育,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造成暴力性犯罪。三是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模仿不健康的行为,久而久之,积恶习成恶性,终获违法犯罪恶果。据统计,未成年罪犯中,经常无节制上网的占到了46%。四是不良交际群的影响。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他们相互观察、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然后经过犯罪学习,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为犯罪团伙。我市未成年人盗油案件中,极大部分未成年人是因为交友不慎,被他人引诱、蛊惑、雇佣盗窃原油。

    根据我市未成年犯罪呈现的特点,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加强道德品质教育

    家长和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体,要对青少年真正承担起法定义务和社会义务,努力给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做到既关心孩子学习成绩,又关心孩子的道德和品质培养,及时矫治孩子的不良心理。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注重社区法制宣传,强调未成人案件要“防患于未然”,对社区群众宣传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联合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加强对未成年的社区关怀。

    二、 加强义务教育监管

    要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学生及家长都要明确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对国家、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完成义务教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拒不履行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上学的家长或监护人,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责令家长或监护人送其子女返校。对无视法律,擅自雇佣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要严格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劳动部等部委《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规定,依法惩处。

    三、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对于已经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加强对他们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以减少和避免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两年多来,高新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共开展校园普法16余次、受教育师生达1万余人次,发放普法宣传单4 800余份、发放青少年法律知识调查问卷6 100余份,切实提高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维护了校园安全。

    四、 加强寓教于审工作

    对于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办案法官要做到不仅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还要查明案件产生的各种社会背景和思想心理因素;同时,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努力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种层面的教育、疏导工作,将“寓教于审”贯穿于整个审判活动全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推行圆桌审判,以对话方式进行事实调查,不设法警站庭,不对其使用械具,努力消除未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以创造一种便于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并安排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合法庭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做好教育工作。

    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对于初犯的未成年罪犯,在法定刑内多适用非监禁刑,尽量鼓励、支持他们重新回到校园继续接受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他们的分辨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从而减少和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罪犯列入应当判处缓刑的情形,明确规定,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一律按照缓刑处理。高新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在未成年案件的审理上,逐步弱化实体性的应用,对适合判处缓刑的未成人一律判处缓刑,同时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人免予处罚,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提供了条件。

    六、组织未成年罪犯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未成年人罪犯被刑事处罚后,极易产生一种远离社会的心理,对社会存在一种不信任感,把自己与社会隔离开来。因此,各社会、机关团体要有计划地组织管缓免未成年人参加适当的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让他们体会到用自己的劳动给他人带来方便是一种快乐,同时还能够体现出自身价值。

责任编辑: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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