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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

发布时间:2015-12-15 08:40:47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将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北京法院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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