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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要写上哪些条款

发布时间:2015-11-24 11:11:42


    买卖合同规定了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付款,卖方交货以满足买方的需要。买卖合同内容的实质是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完整的合符规范的钢材买卖合同应当有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企业名称要是注册的全称,自然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钢材的名称,如有商标或牌号应注明,以及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

    (3)钢材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有我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厂商制定的企业标准,以及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国际适用标准。

    一般情况,首先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上须写明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

    没有上述技术标准,或者虽有技术标准,但买受人另有要求的,应具体地写明质量要求。

    (4)钢材的数量和计算单位。钢材一般按质量单位计量,如吨、千克。

    (5)钢材的包装标准和要求,以及包装物的提供和回收方法。

    (6)钢材的交货或提货的方式,运输方式。事先要确定钢材交接地点,或者为双方仓储场所,或者码头、站台。交接方式分卖出人送货或代运,或者买受人自提。运输方式指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

    (7)交货或提货的期限。

    (8)验收的方式。

    (9)产品价格,包括单价和总金额,以及运杂费和其他费用,标明币种。

    (10)结算方式。(参)

    (11)违约责任。(参)

    (12)纠纷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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