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闪电式地为我们公司执行回一百五十万元,救活了我们企业,使我们又签上新了的大项目合同,我们永远不忘公正的法院,永远感谢执行的法官!”日前,申请执行人给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送来的感谢信中一段发自肺腑的感言。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8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为2787655.72元,工程款的支付以转账支票形式,每月1日按进度拨款,拨付至80%为止,其余15%待竣工结算后支付,剩余5%作为质保金。2006年10月31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执行人分别于2007年7月4日、2007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共计150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1287655.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2962.26元,诉讼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共1415333.9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执行人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交付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执行局局长李宝全、副局长刘震认为该案情况复杂,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贻误战机,错过执行时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他们决定采取“闪电”式执行,立即派有经验的法官魏林白和法警,到银行予以查证。执行法官们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终于查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账户上有存款200余万元。他们依法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划拨到法院账户上执行款150万元,并当即办理了一切手续,又将此款转付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上。
法官们从查到存款到将执行款转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上,先后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这一“闪电”式的公正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催要了三年之久的工程款案,当日案结事了。
申请执行人迅速将这笔款转给了施工单位,使一起眼看要泡汤的合同,及时得到了兑现,从而为申请执行人方赢得了商机和发展。申请执行人及单位广大干部、工人,万分感谢法院,特地送来感谢信表达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