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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556万元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5-11-16 15:33:13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涉嫌受贿一案,于11月13日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陆钦华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查,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钦华利用担任广西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钦州市海洋局副局长的梁荣好(另案处理)收受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黄某某200万元、陆川县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股东余某某200万元,个人收受广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60万元、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50万元、钦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40万元、钦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叶某某6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土地使用手续和土地变更手续,供水、供电、道路拓宽、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和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等事项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5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陆钦华受贿的犯罪事实,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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