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能力,全面提升案件质效,实现“均衡”结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指本院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月、季的时间范围具体参照司法统计报表的时限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成立案件审理情况“月通报、季张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何文平
副组长:齐德力 武保国
成 员:纪 念 刘 震 梁忠发 刘铁军 孙利民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管管理、综合协调、情况反馈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业务庭室应于每月15日,将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本部门每名办案法官的案件办理情况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
(一)已报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原件;
(二)受案数、结案数、结案率、上诉案件数、申诉案件数、归档数、归档率、未结案件数;
(三)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上报的其它内容。
立案庭同时上报立案和上诉案件明细以及分案统计数据。
研究室同时上报司法统计报表中的相关内容。
办公室同时上报案件归档明细。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将各部门报送的数据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以通报形式发院党组及各部门;每季初的20日前,将上季度每名法官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在院内张榜公布。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档案留存工作,相关资料一并纳入法官执法档案。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奖惩以法官办案质效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 对受案数和结案率相对较高,上诉(申诉)率和重审改判率相对较低的法官,在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下述情况,情节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虚报、瞒报办案数据或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
(二)循私情、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
(三)年度内结案率累计三个月低于30%的;
(四)年度内归档率累计三个月低于40%的;
(五)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下述情况,视情节报请市人大、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批准后,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审判岗位(转岗)、取消审判员资格、降低行政级别等处分:
(一)不服依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的处罚,态度恶劣的;
(二)结案率连续一年低于30%的;
(三)归档率连续一年低于40%的;
(四)年度内重审改判的案件,经审委会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比例超过2%的;
(五)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于阶段办案质效偏低的法官,将适时下发督办通知,实时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章标准对办案法官进行奖惩的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议,领导小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直接作出。
第十五条 办案法官对统计数据有疑义的,可以在通报发出或张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诉,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
对认定的由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的数据统计错误,由领导小组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申诉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由领导小组视情况对该申诉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