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归作者永远享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财产权:
(一)使用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
(三)转让权
(四)著作权转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