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
(三)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七)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
(九)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预算编报范围
2015年纳入大庆高新区法院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1个,即大庆高新区法院。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表
附表: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拨款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总预算1,906.42万元,支出总预算1,906.42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906.42万元,占2015年收入的100%。
(二)财政拨款预算结构情况
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1,438.69万元,占总支出的75.4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5.44万元,占总支出的7.63%;医疗卫生支出74.89万元,占总支出的3.92%;住房保障支出247.40万元,占总支出的12.98%。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3.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指用于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支出。
三、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用于指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六、医疗卫生:指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