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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不符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5-09-25 16:09:52


    王某在考察某楼盘样板间后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款70余万,房屋建成后,王某发现实际房屋的窗户、屋内布局与样板间和合同所附平面图严重不符,遂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去被告某公司考察楼盘情况,由于该楼盘为预售房屋,被告销售人员带领原告参观了样板间,样板间为loft形式,采光从下贯穿至上,采光条件十分良好。由于该房屋层高为4.5米挑高,不足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但是由于样板间的窗户采光是通透的大型采光窗户,所以王某认为不会影响二层采光。后来王某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了会签单,认购了某套房屋,并支付了742591元的购房款。

    2015年7月,房屋建成后,王某实地考察发现,窗户高度比样板间足足缩水三分之一,严重影响日后使用。如果原告入住,二层的窗户实际在二层房屋的下半部分,视觉平行效果是墙体,既影响美观又影响采光。且实际的屋内布局与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平面图》标注比例不符,实际房屋内有两根大柱子,无法正常布局房屋,王某认为,被告是恶意在平面图中缩小了该柱子在整个房间所占的比例,影响自己的判断。王某认为样板间框架内容应为销售依据,构成要约,被告应受此内容的约束。被告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内容应当与原告磋商,未经磋商或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退还预付款742591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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