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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赃款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女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09 14:05:46


    女子利用所持的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接收、转移他人犯罪所得赃款,并从中收取好处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6000元;退赔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69900元,对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8200元继续予以追缴。

    2013年10月15日17时26分许,被害人曾某受诈骗短信误导登陆虚假网站进行银行动态口令卡升级,使得银行卡内66059元被盗刷至被告人肖某所持的银行卡内。

    同日23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接到“大姐”(另案处理)的电话,得知其持有的银行卡有款项到账,遂安排周某(另案处理)持该银行卡到ATM机上通过直接取现和转账到另外三张银行卡后再取现方式取出现金共计66000元。被告人肖某按7%比例扣除自己的好处费4600元后,将剩余款项交给“大姐”,并支付给周某600元作为取款报酬。

    2013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害人邹某被上述相同手段骗取199999元,该笔款项亦转入肖某所持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肖某接到“大姐”的到账通知后,遂安排王建某(另案处理)以上述同样方式取走69900元。被告人肖某按7%比例扣除好处费4900元后,将剩余款项交给“大姐”,并支付给王建某700元作为取款报酬。

    201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王建某、周某抓获。二人到案后供述其均系受被告人肖某指使取款,公安机关即对肖某进行网上追逃。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王建某、周某的家属各退赔款项30000元,公安机关将此款已发还被害人曾某。事后,周某找被告人肖某的家属要回了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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