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蚌埠醉驾司机撞死6人”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晚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皖C·GG598号白色丰田轿车,在蚌埠市限速50km/h的工农路上由北向南行驶。23时18分许,在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将横过工农路的被害人胡玉祥撞倒,后连续撞倒被害人徐开源、徐农科、李倩倩、汤德兴、周兵兵,致徐开源、徐农科2人当场死亡,胡玉祥、李倩倩、汤德兴、周兵兵4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运在驾驶轿车撞击行人并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击到治安岗亭停车后,下车拦了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当晚23时50分,在家人陪同下,陈运到当地山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6名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都包含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肢体复合伤,脏器破裂引起的创伤性或者失血性休克。
案发后经鉴定,从送检的陈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且事发时,陈运驾驶轿车的行驶速度介于100km/h-108km/h。
撞击造成的6名不幸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46岁,最小的年仅6岁,其中徐开源、李倩倩和6岁的徐农科为一家三口。案发后,陈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共1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后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超速驾车,致6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运当庭表示需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