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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买车,约定轮流使用,不想反目成仇

“名字”惹来祸事

发布时间:2011-11-16 10:43:19



    两个关系不错的朋友,只因借名买车,却闹上了法庭。7月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张某是外地人,2007年来我市做生意。2009年10月,张某来到银行准备按揭买车,却被告知,这种由保险公司承保,由银行贷款的业务,只有本地户口才能办理。张某没有大庆户口,他就想到了好朋友刘某。刘某刚开始还不愿意,可张某称,买完车和刘某两人一起用,刘某就把身份证借给了张某。
    张某很快就买了辆11万元的轿车。他先首付了4万元,交了车辆保险,后以刘某的名义给轿车办了行驶证。可有了轿车后的张某不愿意把车借给刘某开,这让刘某很生气。2010年9月,刘某再次开口向张某借车,张某迫于无奈,把车借给了刘某。
    好些天后,刘某丝毫没有还车的意思。张某要了几次车都没要回来,今年1月份,张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刘某,要他还车。
    6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张某诉称,刘某从2010年9月把车借走后就不肯归还。他要求刘某立即还车,并支付几个月来车辆的使用费。
    面对张某的诉求,刘某辩称,当初两人买车是为了谈生意方便。当时双方的约定是,车辆首付款由张某交,刘某负责申请按揭贷款,车主是刘某,买车后两个人共同使用,银行的按揭还款就当做车辆当月的使用费,由当月车辆主要使用者负责承担。至于车辆最后归谁,等银行按揭款还清之后,两个人再协商确定。所以张某霸占轿车的行为违反了两人的约定,更何况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一栏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自己现在使用车辆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张某请求刘某返还车辆的主张。但是,关于车辆使用费,双方事前没有约定,因此张某要求刘某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此案,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华政勇律师说,其实,车辆登记和房产登记的效力是不同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辆这样的动产,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已经转移了,登记只是起到公示的作用,用来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张某当初借用刘某的名字买的是房子,那么在过户到张某名下之前,房子就是刘某的。不过,买的车辆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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