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别人复制,取走里面存款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持卡人期待着不法分子早日归案,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如果警方迟迟破不了案或即使抓到了不法分子,他却无钱赔偿,你该怎么办?大庆市市民郑小鹏就跟发卡银行打了一场官司,挽回了一半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借记卡被复制不幸丢失两万元
9年前,家住萨尔图区的郑小鹏在大庆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谁知,去年夏天,这张卡出事儿了。
2014年6月2日12时13分许,郑小鹏的手机短信提示他的这张银行卡在银联ATM机被取款7次,共取款两万元。郑小鹏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并于当日15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发卡银行核实,郑小鹏银行卡内的钱系在山东济南家乐福超市的ATM机上被取走。
郑小鹏认为,是发卡行的过错,致使卡内钱被盗取,因此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后来,郑小鹏将发卡行起诉至高新区法院称,因发卡行管理不当,造成其银行卡被盗刷,发卡行应当向自己赔偿两万元损失,并支付2014年6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庭审激辩
一方埋怨没管好钱一方指责泄露密码
2014年7月中旬,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称,自己把钱存在银行,银行就要保障钱款的安全,现在钱款丢失,银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辩称,虽然这两万元钱是通过仿造的假信用卡被取走的,但是要想取走卡里的钱,还需要密码,是原告对密码保管不善,才致钱款丢失。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储户存款的保管者,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仿造的假借记卡取走,银行未能识别仿卡,未能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银行对此存有过错,应当向储户承担责任。因借记卡储户持卡并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定并保管的,储户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称,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健全与储户对银行卡密码的保管不慎,共同造成储户的存款被盗取,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万元,利息2014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二审判决
双方均有责任银行赔偿一半
判后,原告郑小鹏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郑小鹏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存款合同纠纷,根据相近原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只对保管人的行为有明确要求,对被保管人并无约束。本案中,银行对储户资金的保管,不仅能获得利差利益,还因储户的其它行为收取手续费,银行卡是否设定密码,不能成为被告免责或部分免费的条件。一审判决引用《合同法》第113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原责任划分不当。就密码保管与真、仿卡识别而言,都应负更大责任,储户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资金被银行妥善保管。本案中,银行卡密码是否由原告泄露,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即使该卡没有密码或真的因上诉人泄露,银行也应妥善保管资金。
二审期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储蓄存款合同与保管合同,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保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因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发卡行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有义务确保银行卡的安全使用,确保银行卡承载的数据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上诉人银行卡内的信息轻易被他人取得并加以复制,导致银行卡内的存款损失,发卡行存在过错,对上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支取,掌握银行卡密码也是一个必要条件。作为储户一方,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其对自身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双方各承担50%责任合理恰当,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