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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发行原副行长受贿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5-08-18 11:02:03


    8月14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副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操良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操良玉在担任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教育处处长及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向该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多家企业在农发行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67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弟操良奇收受一家企业给予的干股分红、股本转让款共计现金174万元。

    为能够从省农发行顺利获得贷款,江花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储飞(已判刑)于2005年下半年,让操良玉的弟弟操良奇(另案处理)到公司上班,除支付工资外,还给予操良奇江花棉业公司干股和分红。2006年春节期间,储飞将此情况告知了操良玉,操良玉默许。2007年下半年,操良玉听说有人举报操良奇在江花棉业公司拿干股及分红之事,要求操良奇和储飞将此事处理好,不能在江花棉业公司账上体现操良奇的名字。操良奇于2005年至2011年上半年,从江花棉业公司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共计收受现金154万元,2011年8月以股本转让款的名义收受现金20万元,共计174万元。

    为感谢操良玉在贷款方面的帮助,储飞在2003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先后10次送给操良玉共计20万元。

    法院认为,操良玉明知储飞等人给予操良奇干股并分红的目的,就是让其在贷款一事上提供帮助,并予以默许,其行为应与操良奇构成共同受贿犯罪。操良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储飞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167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近亲属收受储飞给予的现金174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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