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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索要影楼多余底片未果,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消费者为索底片怒告影楼

发布时间:2011-11-16 08:54:26



    在影楼拍摄照片,影楼往往会多拍一些,好让消费者有一定的挑选余地,可是,消费者如果想要剩余的底片,就要另行高价购买,那么,消费者挑剩的婚纱照底片的所有权该归谁呢?9月15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底片所有权纠纷案,消费者向影楼索赔1元钱精神损失赔偿费。
      
  缘起:索要照片底片遭拒
    今年3月,家住高新区的李女士想给孩子拍一套写真集。几经挑选,她最终选择了离自家不远的一个影楼。 
    当时,李女士选定了一款价格为320元的套系。影楼的服务人员告诉她,宝宝拍摄时可选择6套服装,16张精美照片入册,同时还赠送水晶摆台、精美钥匙链等物品。李女士觉得价钱不贵,而且赠送的物品也不错,便和影楼签订了“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宝宝拍摄一套写真集。 
    3月26日,李女士高高兴兴地领着孩子来到了影楼,摄影师一下子为孩子照了90多张照片,目的也是想让李女士能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天后,李女士接到影楼的电话,让其去影楼挑选照片。在挑选过程中,李女士除了挑选16张入册的照片外,还有10多张照片她也特别喜欢。于是,她请求影楼把这10多张照片拷贝到U盘带回家,不想遭到影楼的拒绝。影楼的服务人员告诉她,如果想拷贝走照片底片也可以,但每张底片要收取20元钱的费用。影楼的态度,让李女士不能接受。 
    李女士认为,这些多余的底片是影楼为孩子拍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影楼并未付出额外的劳动。底片都是孩子的,凭什么不给? 
    最终,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了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孩子的所有底片,并索要1元钱精神损失赔偿费。
        法院: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预约单属格式合同,消费者对合同中的不合理规定,在签订时无法进行修改,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因此,预约单是一份无效的合同。 
    而影楼辩称,他们在预约单的注意事项中已明确标明:依据所定套系,数码影像作品及传统照片供选择,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顾客拍照前都要在这份预约单上签字,也就表示认可该份合同。影楼不给多余底片,只是按合同办事。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对此反驳说,影楼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或另行收取费用。因此,李女士索要多余底片是一种正当行为,而影楼要求支付费用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那么底片到底应该归谁?9月15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预约单”作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李女士在该合同上签字,表示已认可该合同的内容。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单约定,影楼将16张入册照片交给了李女士,影楼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且原告未提供出违反自愿平等的证据,所以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
        说法:双方应遵守合同承诺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庆大律师事务所李贤伟律师,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影楼拍摄照片的目的是获利,而原告拍照是为了留念。原告之所以选择影楼拍照,而不是自己去照相,主要是相信影楼的专业素质,以及使用那些自己没有购买的影楼服装和背景等来装扮自己的孩子,获得比自己照相更有保留价值的影像。那些多余的底片里面也包含有影楼的工作付出,影楼收取必要费用是十分正常的,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其想照16张的照片套系,结果影楼为了最佳效果,辛苦地拍摄了90多张的底片,最后都无偿给了原告,那显然对影楼不公平。影楼的这种营销手段无可厚非。原告之所以总理直气壮地认为这些底片属于她,主要就是看重了肖像权,忽略了影楼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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