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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托管中心主任擅自挪用公款80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02 09:55:17


    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级托管中心账户内80万元借给朋友,日前,孟某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孟某原系密云县某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主任兼农村财务托管中心主任。2013年2月17日,孟某擅自挪用托管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0万元借给其朋友李某个人使用,2014年9月12日归还;于2013年9月22日擅自挪用托管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0万元借给李某用于经营活动,2013年10月9日、10月14日分两次归还;于2014年1月13日擅自挪用托管账户内资金人民币50万元借给赵某个人使用,2014年9月12日归还。孟某任职期间,共计挪用托管账户内资金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宣告缓刑,遂判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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