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盗窃他人汽车牌照后,向受害人索要钱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于凌晨在重庆多个区的加油站、公路边和车站附近,盗取被害人机动车牌照,并在现场留下写有联系电话号码的纸条,在受害人拨打后,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作案5次,盗取“黑”、“皖”、“渝”、“川”、“陕”字头机动车牌照共12块,敲诈受害人共计人民币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为敲诈公民财物,盗窃机动车车牌12块,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王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予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